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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发布时间:2021-09-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承诺备案

  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详见附件1)外,由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填写《盐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水平备案表》(详见附件2,盖单位公章),将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报送至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需上报国家审批、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详见附件1)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划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四)数据中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三、强化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

  按照《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验收工作重点对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能源计量器具、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等主要建设内容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开展核查。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节能验收工作按照项目的建设地点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开展,跨区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

  四、加强能效水平管理促产业提质增效

  拟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严格实施节能审查、环评审查,在能耗限额准入值、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基础上,对标本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进行评估,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整改方案获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已建成投产项目,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应充分挖掘项目节能减排潜力进行改造升级,属于落后产能的项目要加快淘汰。

  五、强化项目节能审查信用管理

  根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部门撤销其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认定,通过“深圳信用网”“信用中国”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实行节能信用监管评价。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将根据节能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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